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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55550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某日在 KTV 酒後與在隔壁包廂唱歌之著名影星乙起爭執,乙當場將甲毆成重傷。 警方在約詢甲時,拿出乙之照片供甲指認,甲立刻大喊「就是他沒錯!把我打得好 慘!」,之後乙遭起訴。審判時,甲不幸因車禍過世。試問甲之前述指認是否有證據 能力?(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一)甲之陳述屬傳聞證據

    1.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2.本題中,甲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屬傳聞證據,原則不具證據能力。

(二)是否符合傳聞證據例外?

     1.依本法第159條之3第1款:被告知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者,德為證據:一死亡者。」本條適用須符合必要性可信性。

     2.所謂必要性,係指已無從同一供述者取得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或縱以其他證據代替,已無從達到相同之目的。題目中甲於審判中因車禍死亡,無從取得相同之陳述,應具必要性。

      3.所謂可信性,討論如下:

        (1)係指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證等情事。

        (2)指認是否具可信性:

             實務上對人之指認,乃由被害人或目擊證人指出實行犯罪之人,屬於供述證據。除被告犯罪嫌疑人係社會知名人士與指認人熟識之人現行犯準現行犯,與指認人長期且近距離接觸或無其他誤認之虞者,得單獨指認外,應依真人列隊指認,不得僅供一人或單一照片以供指認,更不得以暗示誘導的方式,否則不具可信性要件。

         (3)題目中,乙為明星,屬社會知名人士,符合上揭得單獨指認之情形,具備可信性要件,故該陳述具證據能力。

(三)甲於警詢時之陳述符合本法第159條之3第1款之規定,具證據能力。

詳解 提供者:修
本題警方在約詢甲時只是拿乙照片供甲指認,此為單一指認。故屬於傳聞證據,且不具備傳聞法則例外的可信要件,故甲之前指述指認為無證據能力。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之指認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第159-3條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一)、查指認於刑訴中並無明文規定,目前指認之運用係依據偵查機關所訂之內部規則運作,但內部規則並非法律,如未依該規則從事,尚無法稱其違反法定程序,而逕依158-4條判斷其證據能力。
(二)、指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刑訴159條之傳聞證據,除有傳聞例外之情況,否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先予敘明。
(三)、又採單一指認,其真實性取決於指認者之記憶是否正確、是否受到誘導、是否出於陷害之意等各種主客觀因素影響,又刑事訴訟之確定判決對被告所造成之不利益,遠較民事、行政訴訟來的大,故單一指認之採用造成冤抑的可能性大,基於嚴格正當程序之要求,公平公正法院原則不應承認單一指認之有效性,因其具有強烈暗示性,而應採真人列隊指認,以減少指認之受誤導可能。
(四)、但法院如能基於客觀事實,確信指認者於指認時,已確實排除記憶之誤差、受人誤導、無惡意等情事,亦非不能承認單一指認,如受指認者面部具有巨大胎記、受指認者為知名歌手、受指認者為其家人、指認者於犯罪當下立即之指認等。
(五)、綜上,本案受指認者為著名影星,既強調著名,可知一般大眾對乙之面容皆有所認識或熟悉,對乙之面容產生誤認之可能性甚小,故甲對乙行單一指認的行為應屬合法。既屬合法,則證據能力之討論,自回歸刑訴規定,傳聞證據欲取得證據能力,須符合159-1至159-5規定,較切合本案之規定為159-3,因甲於審判時發生客觀不能到庭之情事,法院如認該指認具有可信性及採納必要性時,得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
(六)、值得說明的是,法院採納該傳聞證據時,應依補償平衡法則,彌補乙無法對甲行對質詰問權之訴訟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