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大陸地區人民,前與臺灣地區人民乙完成不動產買賣交易並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報經內政部准予許可。嗣甲以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為由,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委託代理人丙於 109 年 1 月 21 日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向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遞件,申請入境。惟甲申請入境時,正逢新冠疫情期間,且按邊境防疫政策規定,尚未將在臺取得不動產之事由列入疫情期間開放來臺對象,故移民署對甲之申請入境事件未作成准駁決定。甲嗣以移民署迄未就其 109 年 1 月 21 日申請入境案作成具體處分,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於 112 年 2 月 14 日提 起訴願。試問:甲之訴願有無理由?訴願決定應如何為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