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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刑事警察人員:偵查法學#69657
科目:偵查法學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海軍某支部電工廠技術人員,涉犯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嫌,司法警察於甲軍中 指揮官未到場之情形下,竟對甲訛稱指揮官到場,並以必遭羈押及停職等語脅迫甲, 對甲取得之自白,3 小時後將甲移送檢察官偵辦。甲於檢察官合法偵訊時亦自白其犯 罪情事,檢察官偵查終結,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審判期日時甲之辯護人主張,該 檢訊筆錄不具任意性無證據能力。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Ting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詳解 提供者:誠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