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之行為該當刑法277條1項普通傷害罪構成要件,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1 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開車撞乙,與乙受傷間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甲係基於輕傷故意開車撞乙,對於此行為所造成之輕傷結果具有完整認識及意欲,構成要件該當。
2 違法性
1 刑法23條之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此係所謂正當防衛。按正當防衛之成立,客觀上必須存有現在不法之侵害、行為人須有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認識,且防衛行為需有客觀必要始足當之。所謂侵害,係指法益遭受攻擊,且該行為須為行為人得以支配;所謂不法之侵害,係指他人之攻擊行為在客觀上違背法律秩序,且被侵害者無忍受之義務,攻擊者之責任能力在所不問。
2 依題示,甲係出於防衛丙生命法益之目的,以輕傷故意駕車撞傷精神病患乙,使丙倖免於難。客觀上,丙之生命法益存有現在不法之侵害,甲出於防衛丙生命法益之認識,以駕車撞傷乙之手段排除乙對丙之侵害,應屬有效結束不法侵害之防衛手段。又,按通說及實務見解,正當防衛係正對不正之行為,防衛行為是否客觀必要,應就侵害及攻擊行為之輕重緩急及危險性,參酌不法侵害當時之防衛者可資運用手段等一切客觀環境綜合考量。
3 乙雖為無責任能力之精神病患,然衡諸題意,其當下已對丙之生命法益造成嚴重侵害,甲為立即有效排除此一危害,開車撞傷乙之行為有其客觀上之必要性。且正當防衛係正對不正,防衛者無須考慮防衛行為侵害之法益與所欲保護法益間之衡平性。
結論:甲該當傷害罪要件,但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甲之行為不成立§277普通傷害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
2.主觀上,傷害故意
(二)違法性
甲得依§24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1.§24
2.不及公權力援助之急迫性、比例原則、利益衡量原則(丙之生命法益v.s.乙之身體法益)
(三)結論
甲得阻卻違法,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