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為 A 屋及 B 地之所有人,並將 A 屋及 B 地分別出租給乙及丙。然乙及丙未得甲同 意下,私下各將 A 屋及 B 地分別全部轉租給丁及戊。當甲得知該二轉租情事時, 立即分別向乙及丙表達反對轉租之意思,然乙及丙均以原租賃契約並無明文約定禁 止轉租為由,不理會甲之反對。試問:甲得否以所有人之身分請求丁及戊返還 A 屋及 B 地?(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乙及丙未得甲同 意下,私下各將 A 屋及 B 地分別全部轉租給丁及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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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七年上字第六八八六號
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係基於當事人間之信任,故租賃權通常為不得讓與之債權,如房屋之承租人未得出租人之同意,擅將租賃權讓與第三人時,其情形有甚於全部轉租,出租人自得終止租約。
補充:
土地法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