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2條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29條第1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略以):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故甲應經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委任甲及解任丙之後方能上任。
至於甲為B公司所做之決定,依據公司法第36條: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