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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日文)、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335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乙認為甲與丙女有婚外情,卻苦無證據,遂聘請徵信社跟蹤甲, 某日乙接到徵信社人員之電話,謂甲進入丙女住宅已有相當時間,請乙儘快趕到。 乙至丙宅時,以自備之萬能鑰匙開啟房門擅自進入,並用手機竊錄甲、丙於床上之 性交行為。不久乙向管轄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告前述事實並請追訴處罰甲、丙二人,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請詳附理由說明乙自行蒐集之錄影帶證 據,得否作為裁判之依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一)證據排除的原則:將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因取得程序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 1.證據取得之禁止: (1)刑訴100之1條1項: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 (2)刑訴128條1項:搜索應用搜索票。 (3)刑訴132條:搜索不得過度使用強制力。 為了禁止國家以不合法定程序手段蒐集證據資料,即取得之禁止。 2.證據使用之禁止:禁止法院在審判程序中使用某證據作為裁判基礎,即該證據並無證據能力。 (二)私人不法取證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578號,因為私人不法取證與偵查機關之違法取證屬於不同層次,故私人不法取證除了故意對被告行使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自白外應有證據能力。 (三)結論:本題私人取證非屬上述行使暴力,刑求所取得固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