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排除的原則:將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因取得程序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 1.證據取得之禁止: (1)刑訴100之1條1項: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 (2)刑訴128條1項:搜索應用搜索票。 (3)刑訴132條:搜索不得過度使用強制力。 為了禁止國家以不合法定程序手段蒐集證據資料,即取得之禁止。 2.證據使用之禁止:禁止法院在審判程序中使用某證據作為裁判基礎,即該證據並無證據能力。 (二)私人不法取證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578號,因為私人不法取證與偵查機關之違法取證屬於不同層次,故私人不法取證除了故意對被告行使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自白外應有證據能力。 (三)結論:本題私人取證非屬上述行使暴力,刑求所取得固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