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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42741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均已成年。由於丙、丁二人智能障礙,丙受 監護宣告,由甲任監護人。丁受輔助宣告,由乙任輔助人。甲死亡時,其遺產由乙、 丙、丁三人共同繼承。應如何處理,始能讓乙、丙、丁為有效之遺產分割協議?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一)乙應向法院聲請為丙選任監護人 1.民法15條受監護人無行為能力,丙無法自行為遺產分割之法律行為。而應由其監護人代理。為丙之監護人死亡,依1113條準用1106條,法院應另選定適當監護人。 2.法院考量丙之利益選定乙,則乙丙間就遺產分割利益相反,依1113條準用1098條二項,得由乙或丙聲請法院為丙就遺產分割選任特別代理人。若遺產為不動產,則是處分行為,得藉由法院審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故特別代理人為丙遺產分割,仍須經法院許可始生效力。 (二)乙或丁應向法院聲請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5-2條一項6款,受輔助宣告人為遺產分割應經輔助人同意。為丁之輔助人乙,就遺產分割有利益相反情形,故民法1113-1二項準用1098二項得由乙或丁向法院聲請就遺產分割選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同意丁之分割行為,另特別代理人同意丁之分割行為無須法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