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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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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7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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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7800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78004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70 年 5 月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是年 6 月甲以其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購買 A 房地, 乙則於 75 年 3 月間自其父母處受贈當時價值二百萬元之 B 房地。至 85 年 2 月間,甲因繼承而取得當時價值一千萬元之 C 房地,乙則以其結 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六百萬元購買 D 房地。迨 100 年 9 月間因甲有外 遇,為乙發現,兩造感情因而生變,乙乃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與甲離婚, 並合併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乙提起離婚訴訟時,甲有存款(結婚後之工 作薪資及以該薪資投資之所得)五千萬元,債務一千萬元;乙有存款(結 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二千萬元,無債務。A 房地市價值一千萬元,B 房地市價值二千萬元,C 房地市價值三千萬元,D 房地市價值二千萬 元。訴訟進行中之 101 年 9 月間,乙以其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中之一 千萬元再購買市價等值之 E 房地,購買一個月後 E 房地增值為二千萬 元。若法院准許乙與甲離婚,則就其剩餘財產之分配,該如何計算及行使? (4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謝天謝地已上岸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法定夫妻財產制(§1005)
但甲乙70年5月結婚,要依民法親屬篇施行法§6-2銜接。
甲:A房地(1000萬)、存款5000萬、債務1000萬
乙:D房地(2000萬)、2000萬
不計算:B房地、C房地、E房地
—>[(1000+5000-1000) - (2000+2000)] /2 =500
乙可向甲請求5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