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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4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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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7年 - 97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48626
科目:民法親屬編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7年 - 97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48626
科目:
民法親屬編
年份:
9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未婚同居,致乙生一子 A。甲乙分手後,乙與丙男結婚。婚後乙與甲通 姦又生一子 B。B 二歲時,丙知悉 B 非其血統之後,竟將 A、B 打成遍體鱗傷。 試問乙可否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甲可否請求法院判決離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小羊
因為丙有暴力施虐行為導致兩名兒童造成傷害,乙可以情求法院判決離婚並提起告訴,但乙本身也犯了通姦罪,並且須釐清與甲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