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子及丁女,乙婚後早逝。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4 月,指定三名好友為見證人,並在已被停職、卻仍私下執業之民間 公證人戊的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戊筆記、宣讀、講解,經甲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署名公證人暨代筆人之戊,以及三名見證人與甲同行簽名。 經查該遺囑內容為: 「本人遺產的五分之四給丁,五分之一給丙。」甲嗣 於 99 年 5 月死亡,丙於 100 年 3 月知悉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其特留分受 損,遂於 102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主張系爭遺囑無效,丁應返還所分得之遺產;惟若該遺囑有效,則其行使扣減權。對此,丁有無權利可資主張?(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