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竊取乙之 A 手錶後,翌日在夜市擺攤位出售。不知情之丙逛夜市時,以新臺幣3000 元向甲購買而取得該 A 手錶。一個月後,甲被警方逮捕,並循線追查到丙。試問:乙得否請求丙返還 A 手錶?又丙有何權利得主張?(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1.可(盜贓物2年內可請求返還,且非於相關之商人所販售而導致購買)
2.善意取得
詳解
因丙為善意,故丙得主張民法第 948、801條規定,善意取得 A 錶所有權
一個月後,乙請求丙返還 A 手錶時,乙即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所有權,
而丙與甲之買賣契約,僅為債權契約,僅有相對效力,不得對乙主張,
對乙而言,丙屬無權占有,依法乙得請求丙返還 A 手錶。
丙亦可對乙主張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 3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