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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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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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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259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2592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
11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花錢請乙為其殺死情敵 A,乙猶豫不決,此時丙在一旁為甲幫腔勸說,乙因而被說動接受甲的金錢委託去殺 A。隔日,乙偷偷在 A 的便當中下毒,A 不知便當遭下毒仍將便當吃光光,隨即毒發口吐白沫倒地抽搐,狀甚痛苦。乙心生不忍、頓時悔悟,立刻以手機打電話通報救護車前來救 A,並告知 A 所中之毒的種類,惟在救護車尚未抵達前,A 被家屬發現送醫急救,A 因此撿回一命。試討論本案中甲、乙、丙之刑責?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睡神_111高考三等上榜
(一)乙→A:271條2項,27條1項後段
A未死亡,討論未遂。
不法構成要件: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已著手。
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
是否有27條中止犯的適用:
(1)中止犯意涵
(2)客觀上:乙已著手,故屬既了未遂,須積極採取防果行為。本題中已為防果行為,惟A係被其家屬所救,乙之行為與結果之不發生欠缺因果關係。然而,依提示應可認乙已近真摯之努力而欲防止結果發生,應該當27條1項後段「準中止犯」之客觀要件。
(3)主觀上,乙具有完全且終局放棄殺害A之故意的中止意思,亦為出於自主動機之己意中止
綜上所述,乙之行為應得適用準中止犯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甲→A:271條2項,29條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教唆原無犯意之乙產生犯意,並著手於殺人之不法主行為,具備教唆行為。主觀上,甲亦具有教唆故意與教唆既遂故意之雙重故意。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
然而乙為準中止犯,甲是否得從屬之而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中止犯乃個人減免刑罰事由,乙之行為仍屬不法。
(2)甲亦未為中止行為,自不得主張適用中止犯之規定,甲所成立者仍為普通未遂。
(三)丙→A:271條2項,29條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丙在一旁幫腔之行為使乙產生犯意,故已非為連鎖共犯中幫助教唆之幫助行為,而係屬教唆行為。主觀上,丙具有教唆故意與教唆既遂故意之雙重故意。
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且亦無從適用中止犯之規定,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