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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二級_司法行政(兩岸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72289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長期在大陸經商,其在臺灣有閒置之房屋一間,遭 18 歲之乙竊佔使 用。甲返國後發現要求乙遷出無效,乃起訴依物上請求權請求乙遷讓房 屋。在第一審審理中,甲追加該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應另給付占 有期間之損害金,乙表示不同意。嗣關於遷讓房屋部分,經法院判決甲 勝訴。損害金部分,法院則以甲之房屋係長期閒置不使用,並未受有損 害為由判決甲敗訴,甲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試問:甲在第一審 追加請求損害金部分是否合法?又甲如於第二審追加乙之法定代理人 丙為共同被告,請求乙丙連帶給付損害金,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sk83200

甲在第一審追加請求乙給付占有期間損害金,合法且可行;至於第二審再追加丙(乙之法定代理人),不合法,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一、第一審追加損害金請求是否合法?

✅ 1. 訴之變更或追加的時機與條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原告在訴狀送達後,只要符合法條列舉事由之一,得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其中包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 (cpc.ey.gov.tw, lawyer.get.com.tw)。

✅ 2. 基礎事實同一

甲原本主張以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請求房屋返還,基礎事實為乙「無權占有甲之房屋」,追加請求占有期間的「不當得利」或「相當租金」補償,事實基礎仍為「乙無權占有該屋」。此為社會事實上的同一,符合法條要求 (www-ws.gov.taipei)。

✅ 3. 第一審實務與裁判見解

如最高法院明確裁示:物上返還與不當得利之請求,因事實基礎共同,即使不需被告同意,也可於同一程序追加訴訟請求 (www-ws.gov.taipei)。因此,甲於第一審追加請求損害金係合法有效。

二、第二審追加丙為共同被告是否合法?

❌ 1. 第二審追加當事人與訴之追加要件不同

第二審若要變更或追加訴訟主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辦理,也須符合特定要件(如被告同意等)(lawtw.com)。

❌ 2. 當事人追加原則不得變更

第二審通常僅就第一審已判決部分進行審理,並非事實查證階段;新增當事人會影響程序安定與當事人防禦權,是被禁止的 (rootlaw.com.tw)。

❌ 3. 基於乙為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丙不應被追加

乙已年滿18歲,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需法定代理人;亦無原因讓丙承擔占有行為責任,故法理上無程序上或實體上追加丙之必要與合法性。

✅ 結語整理

問題 合法性與理由
第一審追加占有期損害金 ✅ 合法:基礎事實與原請求一致,符合民訴法第255條并符合實務見解。
第二審追加丙(乙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 不合法:乙已成年,第二審不得新增當事人,亦無合適法律依據在此階段追加。

? 法律建議

甲應專注於第一審追加不當得利請求的主張,若第一審已判其敗訴,可在第二審針對訴的變更程序或法條適用提出上訴聲明,但不宜亦不應試圖新增丙作為被告,避免程序駁回或影響上訴權行使。

如需進一步協助釐清程序細節或上訴策略,可諮詢專職民事訴訟律師協助操作。

詳解 提供者:ssk83200

甲在第一審追加請求乙給付占有期間損害金,合法且可行;至於第二審再追加丙(乙之法定代理人),不合法,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一、第一審追加損害金請求是否合法?

✅ 1. 訴之變更或追加的時機與條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原告在訴狀送達後,只要符合法條列舉事由之一,得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其中包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 (cpc.ey.gov.tw, lawyer.get.com.tw)。

✅ 2. 基礎事實同一

甲原本主張以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請求房屋返還,基礎事實為乙「無權占有甲之房屋」,追加請求占有期間的「不當得利」或「相當租金」補償,事實基礎仍為「乙無權占有該屋」。此為社會事實上的同一,符合法條要求 (www-ws.gov.taipei)。

✅ 3. 第一審實務與裁判見解

如最高法院明確裁示:物上返還與不當得利之請求,因事實基礎共同,即使不需被告同意,也可於同一程序追加訴訟請求 (www-ws.gov.taipei)。因此,甲於第一審追加請求損害金係合法有效。

二、第二審追加丙為共同被告是否合法?

❌ 1. 第二審追加當事人與訴之追加要件不同

第二審若要變更或追加訴訟主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辦理,也須符合特定要件(如被告同意等)(lawtw.com)。

❌ 2. 當事人追加原則不得變更

第二審通常僅就第一審已判決部分進行審理,並非事實查證階段;新增當事人會影響程序安定與當事人防禦權,是被禁止的 (rootlaw.com.tw)。

❌ 3. 基於乙為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丙不應被追加

乙已年滿18歲,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需法定代理人;亦無原因讓丙承擔占有行為責任,故法理上無程序上或實體上追加丙之必要與合法性。

✅ 結語整理

問題 合法性與理由
第一審追加占有期損害金 ✅ 合法:基礎事實與原請求一致,符合民訴法第255條并符合實務見解。
第二審追加丙(乙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 不合法:乙已成年,第二審不得新增當事人,亦無合適法律依據在此階段追加。

? 法律建議

甲應專注於第一審追加不當得利請求的主張,若第一審已判其敗訴,可在第二審針對訴的變更程序或法條適用提出上訴聲明,但不宜亦不應試圖新增丙作為被告,避免程序駁回或影響上訴權行使。

如需進一步協助釐清程序細節或上訴策略,可諮詢專職民事訴訟律師協助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