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第一審追加請求乙給付占有期間損害金,合法且可行;至於第二審再追加丙(乙之法定代理人),不合法,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原告在訴狀送達後,只要符合法條列舉事由之一,得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其中包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 (cpc.ey.gov.tw, lawyer.get.com.tw)。
甲原本主張以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請求房屋返還,基礎事實為乙「無權占有甲之房屋」,追加請求占有期間的「不當得利」或「相當租金」補償,事實基礎仍為「乙無權占有該屋」。此為社會事實上的同一,符合法條要求 (www-ws.gov.taipei)。
如最高法院明確裁示:物上返還與不當得利之請求,因事實基礎共同,即使不需被告同意,也可於同一程序追加訴訟請求 (www-ws.gov.taipei)。因此,甲於第一審追加請求損害金係合法有效。
第二審若要變更或追加訴訟主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辦理,也須符合特定要件(如被告同意等)(lawtw.com)。
第二審通常僅就第一審已判決部分進行審理,並非事實查證階段;新增當事人會影響程序安定與當事人防禦權,是被禁止的 (rootlaw.com.tw)。
乙已年滿18歲,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需法定代理人;亦無原因讓丙承擔占有行為責任,故法理上無程序上或實體上追加丙之必要與合法性。
| 問題 | 合法性與理由 |
|---|---|
| 第一審追加占有期損害金 | ✅ 合法:基礎事實與原請求一致,符合民訴法第255條并符合實務見解。 |
| 第二審追加丙(乙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 ❌ 不合法:乙已成年,第二審不得新增當事人,亦無合適法律依據在此階段追加。 |
甲應專注於第一審追加不當得利請求的主張,若第一審已判其敗訴,可在第二審針對訴的變更程序或法條適用提出上訴聲明,但不宜亦不應試圖新增丙作為被告,避免程序駁回或影響上訴權行使。
如需進一步協助釐清程序細節或上訴策略,可諮詢專職民事訴訟律師協助操作。
甲在第一審追加請求乙給付占有期間損害金,合法且可行;至於第二審再追加丙(乙之法定代理人),不合法,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原告在訴狀送達後,只要符合法條列舉事由之一,得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其中包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 (cpc.ey.gov.tw, lawyer.get.com.tw)。
甲原本主張以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請求房屋返還,基礎事實為乙「無權占有甲之房屋」,追加請求占有期間的「不當得利」或「相當租金」補償,事實基礎仍為「乙無權占有該屋」。此為社會事實上的同一,符合法條要求 (www-ws.gov.taipei)。
如最高法院明確裁示:物上返還與不當得利之請求,因事實基礎共同,即使不需被告同意,也可於同一程序追加訴訟請求 (www-ws.gov.taipei)。因此,甲於第一審追加請求損害金係合法有效。
第二審若要變更或追加訴訟主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辦理,也須符合特定要件(如被告同意等)(lawtw.com)。
第二審通常僅就第一審已判決部分進行審理,並非事實查證階段;新增當事人會影響程序安定與當事人防禦權,是被禁止的 (rootlaw.com.tw)。
乙已年滿18歲,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需法定代理人;亦無原因讓丙承擔占有行為責任,故法理上無程序上或實體上追加丙之必要與合法性。
| 問題 | 合法性與理由 |
|---|---|
| 第一審追加占有期損害金 | ✅ 合法:基礎事實與原請求一致,符合民訴法第255條并符合實務見解。 |
| 第二審追加丙(乙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 ❌ 不合法:乙已成年,第二審不得新增當事人,亦無合適法律依據在此階段追加。 |
甲應專注於第一審追加不當得利請求的主張,若第一審已判其敗訴,可在第二審針對訴的變更程序或法條適用提出上訴聲明,但不宜亦不應試圖新增丙作為被告,避免程序駁回或影響上訴權行使。
如需進一步協助釐清程序細節或上訴策略,可諮詢專職民事訴訟律師協助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