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如果未剎車而撞傷乙、丙兩人,不會成立刑法277條普通傷害罪
(一)客觀:乙丙的傷害,是假使車滑行造成
(二)主觀:甲對乙是故意的,原因是發現後方鋼條因慣性推擠,有可能危及自己生命安全,兩害取其輕,不違其本意,只好追撞乙
(三)是否成立緊急避難,分別說明如下:
1.學說見解:過失之自招危險,是因為自身過失所致,不是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故不能有避難之情況。
2.通說認為:如果因自己不注意之過失,而可以主張違法免責,(世界上就不會有警察了)有提倡犯罪風險之可能,非立法本意。
3.管見認為,雖然是甲身為業務駕駛,而沒有注意前方回堵路況,未能保持安全距離而剎車,使甲自招危難,並連累乙丙輕傷,甲不是故意犯罪,而是迫不得已,請當下無其他選擇,因此學說與通說可以綜合採定
4.不成立刑法277條普通傷害罪
二、甲狀乙車使其撞毀丙車之行為,不會成立刑法354條普通毀損罪:
(一)客觀:丙車是乙車因為甲撞擊,而讓乙車撞毀丙車所導致,若甲沒有撞乙車,丙車不會因為乙車而撞毀,有條件因果關係,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二)主觀:甲明知前方車潮回堵而撞擊,一定能預見撞乙會追撞丙車,而不為其本意使其發生,甲對丙具間接故意
(三)管見認為,甲之行為是出於緊急避難,而導致上述乙丙傷害之情事,因此甲得主張緊急避內阻卻違法
(四)甲不成立刑法354條普通損毀罪,僅得依照民法184請求損害賠償
三、甲未能注意前方迴堵並保持安全距離,而使乙丙二人受傷,成立刑法284條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一)客觀:甲未能注意前方迴堵而保持距離,而且未能剎車向前撞到乙丙兩人,有條件因果關係,且客觀上身為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義務也違反,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二)主觀:甲沒有做到交通安全上應有之注意,違反注意義務,做追撞決定的時候,也能預見乙丙之撞車可能應,具有主觀可歸責性
(三)管見認為甲沒有其他阻卻事由,則依業務過失罪責部分,依實務見解從事業務之人為,基於社會地位反覆實施並持續執行職務之人,為甲開聯結車駕駛為業,具有此身分,其事件是由執行業務時所犯下之過失。
(四)結論:甲對乙丙二人均成立刑法284條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