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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監獄官(男)、監獄官(女):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130156
科目: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16 歲)因涉嫌實行普通傷害罪而開啟少年保護事件程序。少年法院 依法調查事實後認為:甲乃一時情緒激動,雖有成長過程中的心理發展 問題,但應無再犯危險。少年法院據此對甲宣告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並 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請問,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的作法是 否正確?(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J B

結論:少年法院的作法不正確。

一、法律基礎(少年事件處理法)

  1. 安置福利教養機構

    • 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最嚴厲、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最高的保護處分。

    • 依立法目的與實務見解,僅適用於有明顯偏差行為或有再犯危險,且無其他較輕處遇足以矯治之情形。

  2. 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 少年保護處分須以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

    • 並遵守必要性、相當性,不得逾越矯治所需之程度。

二、本案涵攝

  • 少年法院已認定:

    • 甲係一時情緒激動而犯案

    • 雖有心理發展問題

    • 但無再犯危險

  • 在「無再犯危險」的前提下:

    • 即欠缺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之必要性與正當性

    • 亦無從合理啟動過渡性教育措施

三、正確作法

  • 少年法院應改採較輕之保護處分,例如:

    • 訓誡

    • 交付保護管束

    • 命接受心理輔導、治療或其他適當處遇

四、結論(申論式)

少年法院既已認定甲無再犯危險,仍對其宣告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並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屬適用過重之保護處分,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故其作法不正確。

詳解 提供者:J B

結論:少年法院的作法不正確。

一、法律基礎(少年事件處理法)

  1. 安置福利教養機構

    • 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最嚴厲、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最高的保護處分。

    • 依立法目的與實務見解,僅適用於有明顯偏差行為或有再犯危險,且無其他較輕處遇足以矯治之情形。

  2. 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 少年保護處分須以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

    • 並遵守必要性、相當性,不得逾越矯治所需之程度。

二、本案涵攝

  • 少年法院已認定:

    • 甲係一時情緒激動而犯案

    • 雖有心理發展問題

    • 但無再犯危險

  • 在「無再犯危險」的前提下:

    • 即欠缺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之必要性與正當性

    • 亦無從合理啟動過渡性教育措施

三、正確作法

  • 少年法院應改採較輕之保護處分,例如:

    • 訓誡

    • 交付保護管束

    • 命接受心理輔導、治療或其他適當處遇

四、結論(申論式)

少年法院既已認定甲無再犯危險,仍對其宣告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並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屬適用過重之保護處分,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故其作法不正確。

詳解 提供者:J B

理由說明(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一、本案屬「少年保護事件」

  • 16 歲,涉犯普通傷害罪,依法進入少年保護事件程序,此無爭議。

二、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之要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處分原則與實務見解:

  1. 安置福利教養機構屬最嚴厲之保護處分

    • 目的在於矯治有再犯危險或嚴重偏差行為之少年

  2. 適用前提在於:

    • 少年有明顯偏差行為

    • 或有再犯危險

    • 或家庭、環境顯不適宜而無其他較輕手段可代替

三、涵攝本案事實

  • 少年法院已認定:

    • 甲僅係一時情緒激動

    • 雖有心理發展問題

    • 但無再犯危險

  • 在此情形下:

    • 不符合安置福利教養機構所需之「再犯危險性」

    • 亦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要求的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 應優先考量:

  • 訓誡

  • 交付保護管束

  • 命接受心理輔導、治療或其他較輕之處遇措施

四、結論(考試用語)

少年法院既已認定甲無再犯危險,仍對其宣告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並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屬於適用過重之保護處分,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其裁定並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