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少年法院的作法不正確。
安置福利教養機構
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最嚴厲、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最高的保護處分。
依立法目的與實務見解,僅適用於有明顯偏差行為或有再犯危險,且無其他較輕處遇足以矯治之情形。
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少年保護處分須以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
並遵守必要性、相當性,不得逾越矯治所需之程度。
少年法院已認定:
甲係一時情緒激動而犯案
雖有心理發展問題
但無再犯危險
在「無再犯危險」的前提下:
即欠缺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之必要性與正當性
亦無從合理啟動過渡性教育措施
少年法院應改採較輕之保護處分,例如:
訓誡
交付保護管束
命接受心理輔導、治療或其他適當處遇
少年法院既已認定甲無再犯危險,仍對其宣告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並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屬適用過重之保護處分,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故其作法不正確。
結論:少年法院的作法不正確。
安置福利教養機構
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最嚴厲、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最高的保護處分。
依立法目的與實務見解,僅適用於有明顯偏差行為或有再犯危險,且無其他較輕處遇足以矯治之情形。
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少年保護處分須以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
並遵守必要性、相當性,不得逾越矯治所需之程度。
少年法院已認定:
甲係一時情緒激動而犯案
雖有心理發展問題
但無再犯危險
在「無再犯危險」的前提下:
即欠缺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之必要性與正當性
亦無從合理啟動過渡性教育措施
少年法院應改採較輕之保護處分,例如:
訓誡
交付保護管束
命接受心理輔導、治療或其他適當處遇
少年法院既已認定甲無再犯危險,仍對其宣告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並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屬適用過重之保護處分,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故其作法不正確。
甲 16 歲,涉犯普通傷害罪,依法進入少年保護事件程序,此無爭議。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處分原則與實務見解:
安置福利教養機構屬最嚴厲之保護處分
目的在於矯治有再犯危險或嚴重偏差行為之少年
適用前提在於:
少年有明顯偏差行為
或有再犯危險
或家庭、環境顯不適宜而無其他較輕手段可代替
少年法院已認定:
甲僅係一時情緒激動
雖有心理發展問題
但無再犯危險
在此情形下:
不符合安置福利教養機構所需之「再犯危險性」
亦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要求的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 應優先考量:
訓誡
交付保護管束
命接受心理輔導、治療或其他較輕之處遇措施
少年法院既已認定甲無再犯危險,仍對其宣告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並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屬於適用過重之保護處分,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其裁定並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