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1.優先購買權人如果放棄優先購買權,出賣人應附切結書,或在適當欄位記註[優先購買權人確實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意負起法律責任] 等字樣.
(二)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1.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優先購買權人不表示購買者,申請人需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相關證明文件,
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文件且優先購買權人不表示購買者,如有不實願一負起法律責任.
(三)優先購買權人提出異議
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提出在期限內要優先購買之文件 或 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而出賣者,登記機關則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