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和B的買賣契約只是一種請求A履行「交付房屋並登記過戶」的債權;而C和A簽約並過戶後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卻是一種可向任何人主張的絕對性權利(所有權的優先性--所有權的效力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2)不過,B雖然不能要求C將房屋轉交給他,但她可以主張A沒有履行契約而侵害他的債權,向A請求解約或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三民B3C1市場交易與專業分工教師手冊,頁25(課本第11頁)。
一、各項法律關係
前手買家A與賣家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但尚未至地政事務所登記所有權移轉,此時買家A僅有債權而尚未取得物權。而賣家又與後手買家B對同一房屋簽訂買賣契約,並將房屋所有權登記予後手買家,簽訂契約時,買家B取得了債權,在登記後則是取得了物權。
債權有相對性之性質,契約當事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可以主張的權利,僅能在契約當事人之間主張。因此,買家A只能對賣家主張買賣契約上的權利,但不可對買家B主張任何權利。
而債權平等性是指數個債權間,彼此並沒有優先順序,也就是前手買家不能因為簽約在先,就要求買家「先」移轉房屋所有權給自己,而不移轉所有權給後手買家[2]。最後,前後兩契約都是有效的法律行為,彼此效力互不影響。
二、買家A救濟方法
買家A除了可以依據房屋契約條款對賣家主張契約責任以外,如果契約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還可以依據民法,對賣家主張買賣契約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還可以同時依照民法第256條解除契約,如果已經把錢付給賣家,則可以依同條請求返還已給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