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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32822
科目: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登記機關在何種情形下應駁回土地登記之申請?已繳納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在何種 情形下得由申請人請求退還?(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eng-hao Ciu

(一)登記機關在何種情形下應駁回土地登記之申請
    指登記申請案件,登記機關認為不合法定程序或要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其時機有下列四項:

  1.     不屬原登記機關所管轄
  2. 依法不應登記
  3.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4. 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二)已繳納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在下列三種情形下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

  1. 登記經申請撤回者
  2. 登記經依法駁回者
  3. 其他法令不予退還者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退還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