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機關在何種情形下應駁回土地登記之申請 指登記申請案件,登記機關認為不合法定程序或要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其時機有下列四項:
(二)已繳納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在下列三種情形下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退還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