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22: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1.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會不具法人資格,僅為執行事務之機關,無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參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1978 號)
2.獨資商號:獨資商號非屬法人,不具法人人格,應以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主體,使用商號名稱,僅為營業上便利,無行政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參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5.23.北市法三字第09731251000號函)
3.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僅屬其校、院之內部單位,無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7條,訴願審議委員會為內部單位,非屬行政機關,無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5.銓敘部退撫司: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5條第一項第一款,「司」為一級內部單位,無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