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人契約,保險的標的為生命或身體,像人身保險大多以「對人契約」的方式存在,非對人契約則保險的標的為物,像財產保險大多以「非對人契約」的方式存在。
2.不足額保險與共同保險,都強調共同的危險分擔,以自負額的形式存在,則為「不足額保險」,以共同分擔損失,則為「共同保險」。
3.無利益則無危險,無危險則無風險,無風險則無保險,若無「保險利益」則保險與賭博無益,因此保險為保險利益之存在而存在,因此為主體非客體。
4.兒童保險,及以十五歲以下的兒童所簽定的死亡給付契約,依照保險法 107 條規定,所簽訂契約在實際年齡未達 15 足歲,僅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利息。
5.要保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會透過書面詢問的方式,請要保人說明其它投保的保險公司的保單類型以及保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