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可區分為優惠性貿易、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經濟同盟、經濟暨貨幣同盟,茲
將其主要差異分述如下
(一)優惠性貿易(Preferential Trade)
在此安排之下,成員之一方授予另一方部門別產品優惠貿易之待遇,且不將此項待遇授予非成員國。例
如:美國「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甦法」(Caribbean Basin Economic Recovery Act),即是美國授予加勒比
海國家優惠關稅措施,受惠國產品可免稅出口至美國市場;此外尚有歐盟對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地區
(ACP)之發展中國家之洛梅協定、美洲對非洲國家之優惠待遇等。
(二)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自由貿易區之成員國相互同意消除其間之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但成員國仍可保有其各自對外之關稅及
貿易政策,亦即自由貿易區之成員並無共同之對外關稅及貿易政策。例如:A、B、C三國成立自由貿易
區,區域內撤除關稅等貿易障礙,惟對外仍維持各自之關稅及貿易政策。如:北美自由貿易區
(NAFTA)。
(三)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
關稅同盟之成員國除相互同意消除彼此之貿易障礙之外,另一方面更相互協議採取共同之對外關稅及貿易
政策。
(四)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
成員國除彼此允許貨物之自由流通及採取共同之對外關稅及貿易政策之外,並允許其他生產要素(如人
員、資金、勞務、商品)之自由流動。如:歐洲聯盟前身歐洲共同市場。
(五)經濟同盟(Economic Union)
成員國除達到前述共同市場之全面自由流通各項要素外,尚須彼此協商,以制訂共同之經濟政策及貨幣政
策。如: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六)經濟暨貨幣同盟(Economic & Monetary Union)
成員國除達到前述經濟同盟協議外並使用統一之貨幣,如:歐元區已使用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