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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人事行政:現行考銓制度概要#90943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若你是某鄉公所人事主管,請問在選舉期間你應向公所同仁宣導那些事 項,以確保公所行政中立,同時維持高績效的表現?(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粉紅小象

宣導事項可分為禁止事項(主要分布於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10條),應為事項(11條~13條),權益保障(14條~16條),分述如下:
(一)禁止事項:

1. 本法第5條規定:
(1)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2)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3)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2. 本法第6條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3.本法第7條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4.本法第8條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5.本法第9條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6.本法第10條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應為事項:
1.本法第11條規定:
(1)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2)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2.本法第12條規定:
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3.本法第13條規定: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保障事項:
1.本法第14條規定:
(1)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2)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2.本法第15條規定: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3.本法第16條規定: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詳解 提供者:咩

為確保所內同仁行政中立,並維持高績效之表現,鄉公所主管於選舉期間,應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相關規定,宣導事項如下:
(一)、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因團體或個人之不同而予以差別待遇。

(二)、於所外張貼禁止為競選活動之公告,禁止政黨、參選人、支持者造訪活動。
(三)、應禁止為下方所列事項:
 1、非從事業務所必要者,於上班或執勤時間內,為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
2、於辦公場所張貼、擺設或穿戴特定政黨、政治團體、參選人之競選物品。
3、利用公家資源影印、張貼競選廣告或舉辦相關活動。
4、主持集會、遊行、領導連署活動。
5、於大眾傳播媒體具名或具銜廣告,惟參選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姻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6、為特定政黨、參選人公開站台、演講、拜票,惟參選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姻親,不在此限。
7、利用職務上權力、方式、機會,為政黨、政治團體、參選人之要求;替其收受金錢、物品等利益捐助或妨害他人依法募款活動。
8、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方法,迫使他人為或不為特定參選人投票之行為。
(三)、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應於公職候選人名單公布日起至投票日止,向主管人員請事假與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