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可否羈押須檢視是否符合羈押要件
1.形式要件
若於偵查中須符合拘捕前置原則,經法官訊問並使用押票。
2.實質要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要件
(1)犯罪嫌疑重大。
(2)羈押原因
逃亡或有事由足認為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相當裡有認為有逃亡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3)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難以追訴審判。
3.小結
(1)本案所犯為為電話詐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之4條加重詐欺,其刑度為最輕本刑1年以上之罪。
(2)依照題意,若沒有符合前述要件,則無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