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捕至民宅內逮捕,為侵害隱私權,視為搜索的一種型態,進入民宅合法
1.對人的搜索
(1)通緝犯為刑訴法上應拘捕的對象。
(2)刑訴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時實足認被告或犯嫌確實在內者。
2.惟入第三人住宅抓通緝犯是否合法
(1)肯定見解認為,法條上已經敘明,所以符合文義解釋。
(2)有學說認為第三人並無忍受強制處分的義務,且當下也未必符合情況急迫。
(3)管見採肯定說,入屋行為逮捕甲合法
(二)大範圍對物的搜索不合法
1.保護性掃描
入屋目的是為了追捕被告,當逮捕被告後僅能做保護性掃描,以目光檢視有無危害警方安全的人或物,不能翻箱倒櫃,
否則無異開啟第二次搜索。
2.其範圍不合法
(1)附帶搜索範圍僅侷限於受拘捕之被告的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即可立即觸及處所。
(2)因此本題中大範圍搜索行為不合法。
(三)三日內陳報的
(1)雖有依照刑訴法第131第3項陳報,但其搜索行為不合法。
(2)其證據能力的有無,應依照刑訴法第158之4審酌人權保障以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紀綱刑訴AP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