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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4859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與強盜罪,經有關單位發布通緝令,國道公路警察局刑警隊刑 事警察於某年某月某日看見該名被告急駛於公路上,而追捕至某民宅,於未持搜索 票情形下緊急搜索該屋逮捕該名被告,並且大範圍搜索屋內所有犯罪證物,執行後 三日內更報告檢察官及法院。試問該司法警察對人與對物之無票搜索是否合法?請 附理由說明。(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追捕至民宅內逮捕,為侵害隱私權,視為搜索的一種型態,進入民宅合法

1.對人的搜索

(1)通緝犯為刑訴法上應拘捕的對象。

(2)刑訴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時實足認被告或犯嫌確實在內者。

2.惟入第三人住宅抓通緝犯是否合法

(1)肯定見解認為,法條上已經敘明,所以符合文義解釋。

(2)有學說認為第三人並無忍受強制處分的義務,且當下也未必符合情況急迫。

(3)管見採肯定說,入屋行為逮捕甲合法

(二)大範圍對物的搜索不合法

1.保護性掃描

入屋目的是為了追捕被告,當逮捕被告後僅能做保護性掃描,以目光檢視有無危害警方安全的人或物,不能翻箱倒櫃,

否則無異開啟第二次搜索。

2.其範圍不合法

(1)附帶搜索範圍僅侷限於受拘捕之被告的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即可立即觸及處所。

(2)因此本題中大範圍搜索行為不合法。

(三)三日內陳報的

(1)雖有依照刑訴法第131第3項陳報,但其搜索行為不合法。

(2)其證據能力的有無,應依照刑訴法第158之4審酌人權保障以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紀綱刑訴AP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