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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民政:地方政府與政治#40764
科目:地方政府與政治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試以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為例,說明其對地方自治財政結構之影響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自然人
則中央給地方的財政經費,無論名稱為何,均可泛稱為「補助金」;對應於此,若係由地方出資而給予中央的財政經費,則可叫做「協助金」。
台灣的補助金制度是可以分為「統籌分配款」及「補助款」等兩大類的。

「統籌分配款」,是指由中央政府依法收取,但需強制發還給地方自治團體之國稅。也就是說,中央在各地方所課徵某種稅收,除保留極少部分為中央留用款項之外,重分配給各地方之財政經費。

「補助款」則是中央依其立法決定或行政裁量,於評比地方之需求或施政績效後,從中央總預算的補助支出項目中發給地方的財政經費。詳言之,對地方而言,「統籌分配款」就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應得權利,因無論中央從地方所課的國稅有多少,一定要強制發還給地方,從而各地方自治團體或許只是拿多或拿少而已,但不至於完全拿不到,因為這已是地方自治團體的基本權利。
反之,對地方而言,「補助款」只能算是中央給地方的獎賞,地方未必可以拿得到,即地方能否拿到,以及可拿到多少,都給看中央的臉色、標準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