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才專業」係指具有某方面之學識、經驗、才能,其專門範圍狹而程度精,並宜擔任與其專才相符之專門業務;「適才適所」係指用人取才,應依人員所具專業種類及程度置於適當之工作職務;茲以考試、任用、陞遷及訓練進修等四法就上開意旨分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
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第21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
2.現今公務人員考試有按職系分各種類科,應機關特殊需要而有專業程度更高之各類特考,其目的即為選用「專才專業」之人員;至考試除分類科外,又分等第,其目的即為將人員依專業程度劃分,並按考試等級依規定置於相應之職務,使取才用人能「適才適所」,如普考一般行政及格者以一般行政職系職務委任第3職等任用。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第7條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2.上開規定即為機關安排職務之依據,其限定各職務所需資格,輔以職務說明書,使機關用人得符本案宗旨。
(三)公務人員陞遷法
1.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第13條規定「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各種遷調。」
2.以上規定為機關辦理屬員陞任及配合職務性質遷調時,應符「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
(四)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1.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官職等、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分階段實施。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時,為使現職人員取得新任工作之專長,得由各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第17條各主管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機會。」
2.前揭規定即為使在任公務人員更加符合本案宗旨,而依工作需要辦理各種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