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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三等-現行考銓制度#58426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試述勞動結社與一般結社的區別?並評述公務人員協會的性質、限制及未來性?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勞動結社與一般結社的區別
1.結社係指個人為達成目的,而為繼續性之群聚,以獲得更有力支持;通常由目標相同、相似或具同質性之人員組成,如政黨、職業工會、學生社團...等。
2.勞動結社與一般結社之不同,在於勞動結社係於勞動市場中,僅以爭取該社團成員利益為目的,有別於公益團體或各種同好會,依我國工會法之立法宗旨,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
3.勞動結社屬勞動三權中之「團結權」,以獲得團體力量與雇主抗衡,進一步就勞工利益與雇主構通協商,行使「協商權」,倘談判破裂所為之罷工或怠工,以迫使資方低頭之行為則屬「爭議權」;透由前述完整之三項權利,得保障勞動人員權利,不被雇主欺壓。
(二)公務人員協會的性質、限制及未來性
1.性質
(1)按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其職權如下:
甲.得建議:(考 銓 任免 人福利 簡單 法)
(甲)考試事項。
(乙)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丙)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丁)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戊)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已)工作簡化事項。
乙.得提出協商:(行政 辦公 服勤時)
(甲)辦公環境之改善。
(乙)行政管理。
(丙)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丙.得辦理:(書 誼 委託 福 訓 調處 自律 其他規定 )
(甲)會員福利事項。
(乙)會員訓練進修事項。
(丙)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丁)學術講座之舉辦、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戊)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
(已)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庚)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
(辛)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2)由上可知,本協會於大部分勞動條件上,僅有建議權,且實務上其建議幾無效果,一般公務人員加入協會之意願低,問及本協會有何建樹,則無言以對,故其性質上屬互助合作,但對外力量薄弱之社團。
2.限制
(1)於大部分重要之勞動條件上,僅有建議權,此與勞工相差懸殊。
(2)不得協商事項:
甲.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乙.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丙.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丁.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3)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3.未來性
(1)團結權之強化:協會在規模、地位、權限組織體制、職能活動範圍方面遜於工會組織,則有提升之必要。
(2)協商權之擴張:協商範圍酌予放寬,並明確協商之法律效果。
(3)爭議權之放寬或替代:公務人員業務涉公益極深,自有限制之必要,雖不至如法國有罷工權,但或能在影響較低之範圍內酌予放寬,或如日本之公平制度,另闢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路。

詳解 提供者:Heart CHou
有罷工權 沒有罷工權,只有協商權及結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