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外交.民航.稅務.原住民/現行考銓制度#64718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試述移送違法失職公務員懲戒的程序?如該當:①免除職務、②撤職、③剝奪、減 少退休(職、伍)金之一項,各項之法律效果如何?可否併為罰款?(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一)移送懲戒順序:

1.有被付懲戒之必要:

查懲戒法第2條,公務人員若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視情節輕重,依法懲戒:

(1)怠於、違反執行職務,或其他違法失職行為

(2)於非執行職務時所為之違法行為,嚴重影響政府信譽者

2.移送程序:

(1)懲戒法23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人員有違反本法第二條情事之一,應檢具事證移送公懲會審理

(2)懲戒法24條:

各院、部、會首長及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及相當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人員涉有本法第2條情事之一時,應敘明理由且檢具事證,移送監察院彈劾;但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之人員逕移送公懲會審理。

2.依法停職:

(1)當然停職事由:

查懲戒法第4條,公務人員於刑事程序進行中,受有通緝或羈押;或刑事程序終結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或刑事程序終結後,受有期徒刑之確定,於監所服刑中,應當然停止職務。

(2)先行停職事由:

查懲戒法第5條,公懲會認為移送案件情節重大,有先行停職之必要,需通知被付懲戒人之服務機關先行停止職務;另外,若服務機關認為被付懲戒案件情節重大,受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之可能,得依職權先行停止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