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弊端揭發,是指組織內部成員,因本身道德感的驅使,而將組織所為,違反法律或不公義事件公開於社會的行為。
二、組織因體系錯綜複雜,或擁有專業知識,外人常難以一探究竟。組織若有違法或侵害公益情事,若非內部人員檢舉,一般人很難察覺。為鼓勵組織成員揭發弊端,先進國家往往立法保護揭弊者,如此可防範因權力過度集中所衍生的違法或貪腐行為。
人民發現公務員做錯事,進而告知其長官。 保護揭弊者的功能在於使揭弊者勇於告知弊端事件,進而給予他人警惕作用,故有助於舉發揭弊及遏止貪腐行為發生。針對經由合法程序揭發弊端者提供保護,使其免於機關的迫害、報復。
弊端揭發人(whistle-blower)的概念源自於1978年的文官改革法,1989年美國國會通過"弊端揭發人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針對經由合法程序揭發弊端者提供保護,使其免於機關的迫害、報復。
人民發現公務員做錯事,進而告知其長官。
保護揭弊者的功能在於使揭弊者勇於告知弊端事件,進而給予他人警惕作用,故有助於舉發揭弊及遏止貪腐行為發生。
行政機關裡頭的公務人員對於該單位不法的情事爆料給媒體外界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