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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警察法制作業#101530
科目:警察法制作業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請以核能電廠預算案之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為例,針對變更法定預 算執行之審議,說明立法院之議案審議,應依據何種標準,並如何進行 審議程序?(4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老倉鼠(先生)
法定預算案雖與法律案訂定程序相同,均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由總統公布,惟法律案拘束的對象是全國人民及行政機關,法定預算案拘束的對象只有行政機關,故法定預算案又稱為「措施性法律」(釋字391參照)。因此行政機關再運用預算時,得視其必要刪減或停止法定預算中之一部份,其刪減或停止是否違憲,需視個案而定。以下就法定預算執行之審議,說明立法院之議案審議,應依據何種標準,並如何進行審議程序:
一、法定預算執行之審議標準
(一)法定預算案得由行政機關停止執行:若預算之刪減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並符合預算法規範,行政機關得刪減預算或停止該法定預算的執行。
(二)法定預算不得停止執行:法定預算停止執行關係到機關存亡者,其所為停止執行為法所不允許。
(三)法定預算停止執行需由立法機關審議:行政機關若因施政方針或刪減涉及國家重要政策,基於其停止執行或刪減法定預算則須由立法院審議。
二、立法院審議預算之程序:
(一)預算案審議需經立法院三讀程序:
1.立法院職權權行使法第7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重要事項應受備詢):
1.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改變時,行政院院長與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詢。
2.前項事項發生時,如有立委提議,15人以上連屬或覆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與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報告,備詢。
 
綜上,法定預算案規範了行政機關運用預算的方式,依照司法院釋字520號解釋意旨,行政機關刪減、停止運算之執行,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者是施政方針時,基於尊重立法機關的職權,勢必需要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報告、備詢,以落實權力分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