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10 年 2 月 19 日院臺安字第 1100164949 號函修正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一)國土安全:維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功能與預防及因應各種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活動所造成之危害,並確保國家正常運作及人民安定生活。
(二) 依程度區分:
1、重大事件:指事件可能對國家安全及利益,造 成重大影響、損害或爭議者。
2、機敏事件:指事件之資訊,具有機密性或敏感 性,在未經評估及核准公布前外洩可能妨礙 事件處理或對國家安全及利益產生不良(利) 後果者。
3、普通事件:未達上述重大或機敏程度者。
(三) 依時效區分:
1、緊急事件:指事件必須立即處理或反應,否則 可能快速惡化或造成傷(損)害者。 2、一般事件:指事件未達緊急狀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