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第九條:各機關或各基金在年度中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編造
1.機關改組或基金改變、其管轄權移轉,其決算由改組後機關或改變後、管轄權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2.機關或基金更改名稱者,由更改名稱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3.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一基金者,其未合併期間之決算,由合併之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4.機關改組、改變致預算分立者或基金先合併後分立者,在合併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決算法11條:各機關或各基金於會計年度終了前結束者,應由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於結束之日編造決算,但彙編決算之機關,仍應以之編入其年度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