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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40293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請分析臺灣地區直轄市政府、縣議會或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若與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協議,應經何種程序?違反之處罰規定為何?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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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五條之一

1.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2.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第七十九條之三
第二項
違反第五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