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否,警察為了追捕正犯而為之蒐證錄音時,並不一定為詢問之開始
國家以公權力對人民為犯罪情節的了解,此即為詢問之開始,即不受限於詢問地點與詢問方式,在偵訊室以外之地點以閒聊之方式獲取案情,此仍為詢問。依此概念下,詢問之開始並不受限於是否開始錄音或是是否開始記錄,若在錄音之前就已對犯罪情節進行交談,那錄音及非為訊問之開始,若反以錄音同時開始為案情之了解,此即為訊問之開始。
2、對錄音內容應補行文字紀錄,注意是否完成告知義務,且由嫌疑人對文字紀錄簽名
警詢筆錄應在詢問結束時,完成筆錄之文字內容,由嫌疑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確認。然而在此急迫之情節下,僅有錄音但未完成文字紀錄,仍應補行文字之撰打,並且應注意該蒐證錄音時是否有完整地向嫌疑人說明其為被告適格之權利,在完成文字之撰打後,由被告確認該內容是否無誤,以保障被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