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市計畫之變更、新訂、擴大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開發時,應由需用 土地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區段徵收範圍,並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區域計畫之參考。試申述「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的事項及其內容。(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