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係指該街廓於都市計畫前,已指定由該管機關接管,於辦理撥用前,已提交使用開發計畫書並應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使用用途,預計重劃後,逕行交付該機關進行開發計畫。
公共設施用地包括:
道路、公園、綠地、港阜、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
學校、社福機構、體育場、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上下水道、郵政、電力公司、變電箱等公用機關。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該街廓於都市計畫內之未被政府徵收之私人土地變更程序,未來預做道路、港阜、社教機構學校、市場、機關用地等。
具有公共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之構成要件有三:
1.不特定之公共通行之必要通道而非僅供便利或省時用途
2.據時已久,為大眾所頻繁且連續使用
3.所有權人無明顯反對之情勢
政府機關應如何取得其用地,方法有四:
1.協議價購,以協議之價格向私有地之所有權人購買以取得開發完整性。
2.權利變換,以交換計畫區內或計畫區外容積約略之畸零地或分配地,進行交換或權利變換。
3.私人捐贈,以低價價格收購再行捐贈予政府機關,以公告現值抵償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