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之貯存方法:
一、廢尖銳器具: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並以不易穿透之堅固容器密封盛裝,貯存以一年為限。
二、感染性廢棄物: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以熱處理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紅色塑膠袋或紅色可燃容器密封盛裝;以滅菌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黃色塑膠袋或黃色容器密封貯存。貯存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棄物產出機構:於攝氏五度以上貯存者,以一日為限;於攝氏五度以下至零度以上冷藏者,以七日為限;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者,以三十日為限。
(二)清除機構:不得貯存;但有特殊情形而須轉運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或冷凍,並以七日為限。
(三)處理機構:不得於攝氏五度以上貯存;於攝氏五度以下至零度以上冷藏者,以七日為限;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者,以三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