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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人事行政:現行考銓制度#12247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99年
排序:2

申論題內容

三、行政機關遇有編制職員職位出缺而決定由機關外部用人時,有那些可用的補人管道和對應的人事法律名稱。(15 分)再根據人力遴選理論觀點,說明你會建議最優先的管道。(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蔡芳喬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依法考試及格。2、依法銓敘合格3、依法升等合格。如採取機關外部用人,其補充人力管道,謹摘陳如下:
1、自行遴選具有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陞遷法規定,倘擬採取外補具有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須依規定公告並辦理甄選程序後,經甄審委員會評審,機關首長核定,經指名商調後核派任用。
2、考試用人: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略以,用人機關須向考試機關提出年度任用需求,其錄取人員須先分發正額錄取人員,再依序分發增額錄取人員。
3、另如符合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相關規定,亦可以機要人員進用或派用人員進用遴補。
依據人力遴選理論,應以考試取才為最優先考量,理由如下:
一、依據憲法第85條前段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是以,考試取才為人力補充之最主要管道,其餘方式應為補充而已。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乃規定公務員任用的原則,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申言之,為建立一個專業績效團隊,應從考試進用、訓練發展、陞遷調任等有效且系統性整合,因此,行政機關遇有編制職員職務出缺而決定由機關外部用人時,應首先採取考試進用方式,此亦為目前我國積極推動的政策。
詳解 提供者:Heart CHou
依法靠市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