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 某診所負責醫師甲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
健保署)申請締結特約,經健保署調查後,以其前有違反醫事法令,
受罰鍰處分而尚未繳清罰,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
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申請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或其
負责醫事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特約:一、違反醫事法
令,··或受罰處分未缴清。.....」),於其缴清罰缓前不予特
約。甲不服,於用盡救濟途徑皆遭駁回後,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
法,主張繳納罰緩義務與其申請締結特約無關,全民健康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與比例原則,違憲侵害其職業自由。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說明
之。(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