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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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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3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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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37670
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37670
科目: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年份:
10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 A 國稅局認為甲五年來有漏報加班費所得新臺幣(以下皆同)五十萬元之事實,對 甲作出補稅處分,甲收受補稅處分後深感不服而依法提起復查、訴願,但皆遭駁回, 甲乃依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之聲明為請求法院撤銷該課稅處 分。於法院言詞辯論時,甲和 A 當場達成協議,A 國稅局同意改認定甲五年來漏報 之加班費所得金額為十萬元,審判長即命書記官將雙方之協議記明筆錄。問:甲和 A 達成協議發生何種效力?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訴?(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