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不得以其意思表示受詐欺為由,對C主張撤銷買賣契約及物權契約之意思表示
1 按民法92條之規定,因被詐欺或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為之者,除非相對人明知或可得知第三人之詐欺行為,否則不得撤銷。
2 A將其所有之項鍊出售予C,其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皆屬有效,故C取得項鍊之所有權。然A所以出售並轉移項鍊之所有權給C,係因B故意虛構事實欺騙於A,致使A陷於錯誤,並因此錯誤而決定將項鍊廉價出售給C,並移轉項鍊之所有權。B認識其對A之行為係屬欺騙,仍決定使A因詐騙做出出售項鍊給C之決定,顯見B具有詐騙故意,A之出售與物權移轉行為皆係受第三人詐騙而為之。
3 然依題示,B對A進行之詐欺行為非與C共謀串通,相對人C對此詐騙行為並不知情,故按92條但書之規定,A不得對C撤銷其意思表示。
二、A可主張表意錯誤,對C主張撤銷買賣及物權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C返還項鍊
1 按民法88條,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因表意人自身過失為限。又,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為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錯誤。
2 依題示,A係受B之虛偽鑑定影響,而對翡翠項鍊是否為名匠所製產生錯誤認知,進而以7萬元之價格與C訂立買賣契約。按翡翠項鍊是否為名匠所製對該物之價值影響甚大,屬交易上認為重要之物之性質錯誤,依法可視為意思表示錯誤。且A之表意錯誤係受第三人詐欺而形成,非因表意人自身過失而產生,故A可依民法88條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3 意思表示撤銷後,買賣契約及物權轉移契約自始不生效力,C對項鍊為無權占有,A得照民法767條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C返還項鍊之所有權;然A亦應依照91條之規定,對C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a.A項鍊是賣給C,而且跟C也完成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可是A事後藉由鑑定專家告知,該項鍊為名匠所製價值不斐,而B是為幫助C取得該項鍊為虛偽的鑑定,C並不知情。
b.這題目與從民法§92 I但書有關,因為A是被B給詐欺,但是A卻將項鍊出賣給C,所以C非明知或非可得而知,這種情況下,A可否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這就要討論。
c.依題意,B係為幫助C而為詐欺,但題目BC之間當中,並沒有說明B是C的使用人或代理人,也就是B並非C的店員或職員;所以由此可知,BC之間B並非是C的使用人或代理人。也就是不是學說上,所講應該要目的性限縮民法§92 I但書情形。換言之,還是可以適用民法§92 I但書,因此C不知,又非明知或非可得而知時,A是不可以主張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藉以保護交易安全。
d.但依題意,A對C還有另一個權利可主張,若A誤以為項鍊是仿冒品,所以以低下出售,這就是物之性質的錯誤;此時交易上認為重要,A又無過失。A可以根據民法§88 II,以該交易的法律行為,發生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該意思表示。
e.撤銷物權行為、債權行為之後,那A還是可以向C,根據民法§767 I前段規定,來請求返還該項鍊;只是C確實為非明知或非可得,就是善意過失之情形,C就可以向A主張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f.A雖然不能以意思表示被詐欺為由撤銷,但有可能以發生物之性質錯誤為由,主張錯誤意思表示。
g.除此之外,B詐欺A,所以A在撤銷之後,另外有損害,當然可以向B依照民法民法§184 I前段或I後段之規定,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