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政機關對新生兒之姓,以「母姓」登記。
1.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至戶政事務所登記。此為民法第981條、982條之規定。依題意,18歲的甲男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和20歲的乙女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依上述法條,為有效之婚姻。
2. 子女於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此為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依題意,甲乙兩人生下一子,在向戶政機關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兩人都同意從母姓,因此依上述法條,戶政機關對新生兒之姓以母姓登記。
(二)戶政機關對新生兒之名,以「父母抽籤決定」登記。
1. 子女於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此為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民法未規定新生兒名字協議不成時之處理方式,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59條關於新生兒之姓協議不成時之處理方式-抽籤決定。
2. 依題意,甲乙兩人對新生兒之名字爭議不休,為盡早保障新生兒之權益,且姓名亦為個人之重大利益,不宜延宕多時,因此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由當事人甲乙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新生兒之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