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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39761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18 歲的甲男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和 20 歲的乙女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一 年後,兩人生下一子,在向戶政機關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兩人雖然都同意從母 姓,但卻對「名字」爭議不休。戶政機關對甲乙二人的新生兒「姓」「名」登記, 應如何為之?(3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chihyen

(一)戶政機關對新生兒之姓,以「母姓」登記。

1.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至戶政事務所登記。此為民法第981條、982條之規定。依題意,18歲的甲男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和20歲的乙女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依上述法條,為有效之婚姻。

2. 子女於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此為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依題意,甲乙兩人生下一子,在向戶政機關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兩人都同意從母姓,因此依上述法條,戶政機關對新生兒之姓以母姓登記。

(二)戶政機關對新生兒之名,以「父母抽籤決定」登記。

1. 子女於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此為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民法未規定新生兒名字協議不成時之處理方式,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59條關於新生兒之姓協議不成時之處理方式-抽籤決定。

2. 依題意,甲乙兩人對新生兒之名字爭議不休,為盡早保障新生兒之權益,且姓名亦為個人之重大利益,不宜延宕多時,因此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由當事人甲乙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新生兒之名字。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1.甲滿18歲得法代人同意與成年乙女結婚,並辦理結婚登記,二人婚姻符合第980條,981條,982條而有效。又2人所生子女依1061規定為婚生子女。 2.婚生子女從姓依1059條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戶所應以父母約定,登記母姓。 3.民法未規定子女之名有爭議該如何處理,應類推適用1059條1項,抽籤決定。
詳解 提供者:Peipei Xie
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本題甲男乙女兩人皆同意子女之姓氏從母姓,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其姓氏雙方只需要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即可。 民法1089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本題中甲乙夫妻二人對於其子之名子爭議不休,為關係於子女姓名之利益需從速解決,可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其子名子,如約定不成因此導致出生登記逾期,由戶所逕為登記時其名子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