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A 國人甲男長期旅居於 B 國,其白手起家在當地創立公司,並苦心經營
讓公司版圖逐漸擴大,累積了許多資產,其後由於年事漸高,在執行力
和記憶力都不復當年的情況下,只好將公司事項交由其獨子乙男(A 國
籍)經營。事實上,甲在 C 國有一非婚生子女丙女(C 國籍)
,但甲從未
對其進行認領,多年來甲一直對此事掛念在心。由於甲退休後開始忘東
忘西,偶爾甚至會出現短暫失憶的症狀,甲意識到自己罹患失智症初期,
趁著症狀尚未嚴重也尚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前,至 B 國公證機關,依 B
國法律訂立公證遺囑,並於遺囑中表示其為丙之生父,欲對丙進行認領。
其後,甲在 B 國死亡,丙得知甲於遺囑中對其所為認領後,便向乙請求
進行遺產分割。乙則主張: (1)甲於訂立遺囑時,已有失智症狀出現,
雖尚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其已不具有遺囑能力,該遺囑無效。(2)
依據 A 國法律關於公證遺囑之規定,所謂公證人係指 A 國之公證人而
言,B 國之公證人在 B 國所為之公證行為,並不具備 A 國法上公證之效
力,故該遺囑未合法成立。 (3)雖然 B 國和 C 國法律皆承認得以遺囑認
領非婚生子女且不須被認領人之同意,但 A 國法律規定認領不得透過遺
囑為之且須經被認領人同意,故甲對丙所為之認領無效。針對上述乙所
為之三項主張,試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說明各項主張
中所應適用之法律為何國法律?(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