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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特考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_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81510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A 與手下甲混跡黑幫,魚肉鄉民。村人乙與 A 某次發生衝突後,A 放話 將對乙不利,乙聽聞風聲後,決定先下手為強,A 亦有防備,在該段時 期行蹤異常保密,且捉摸不定。甲知悉乙有殺 A 的計畫後,竟將某日 A 的行程透露給乙,希望藉由乙的殺 A 行為,讓自己上位。乙知道 A 的行 程後,將平時所收藏之大量安眠藥磨成細粉,利用機會放入 A 的飲食 中,豈知該安眠藥藥劑性質無法致死(事後鑑定確認一般人只要稍有醫 療常識,都應該知道此安眠藥即使大量服用,也無法有致死藥效)。A 吃了乙所提供的飲食後,昏睡很久,醒來經檢查證明健康無損。試問甲、 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遇?(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楊傑克

甲的行為不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乙的行為不成立殺人罪。分述如下:

甲的行為:

按主客觀構成要件分析,甲確實有幫助乙犯罪的意圖及實際作為,其幫助也造成A昏睡,惟A健康無損。刑法第30條幫助犯應以結果犯論,故不法行為不成立,甲的行為不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乙的行為:

按主客觀構成要件分析,乙有殺A意圖,也因行為造成A昏睡,惟乙施用之安眠藥,既使多次又重複施用,客觀上並無造成殺人之危險,故按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乙的行為不成立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