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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會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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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_商業行政#2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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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_商業行政#29270
科目: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_商業行政#29270
科目:
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B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21 條規定「公司董事會置董事 5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 之人選任之」,並規定「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互選 1 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的主席,而對外代表公司」;然,今有一 股東提案修正章程上述的規定,擬將董事長之選任,改為「由股東會就董事中選任 之」。請附理由,論述董事長可否由股東會選任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