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一)夫妻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因為何?(二)應當如何分配?(三)那些財產不是入分配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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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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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0-1 條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2.平均分配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