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國籍係指國民脫離其國籍,亦即自然人基於其個人意願及國家法令規定,選擇脫離其對國家之忠順關係,而喪失某一特定國家之國民身分。各國針對國籍之喪失,所採立法主義不同,有禁止主義、條件主義、自由主義等,我國國籍法立法原則,係採條件主義。茲就題意所示,分述論點說明如下: (一) 喪失國籍之要件: 依據國籍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1) 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2) 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3)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4)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5)年滿20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籍證明、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二)喪失國籍之特殊限制: 依據國籍法第13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11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1.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2.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3.為民事被告 4.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5..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6.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總之,若申請喪失國籍者,其具有上述刑事、民事、行政等不法之特殊因素,將受到特殊限制,即便已具有國籍法第11條規定之喪失要件,仍不喪失國籍。有別於此,依據國籍法第12條,則設有一般限制之規定,若有未免除服兵役義務、現役軍人、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等三種情形之一,則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以上參考 練實力。劉秀)
喪失國籍,係指一個國家國民依據其自由意志及國家法令規定,脫離其對國家之忠順關係,而喪失某一特定國家之國民身分。 每個國家針對國籍之喪失,所採立法主義不同,有採自由主義(英國、瑞士)、條件主義(日本、法國)、禁止主義(南美委內瑞拉、阿根廷)等, 我國國籍法之立法原則,係採條件主義。關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規定,茲就題意所示,論述說明如下: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要件 依據國籍法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1.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2.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3.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4.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5.年滿20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二、內政部不得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相關規定 依據國籍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1.男子屆滿15歲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2.現役軍人 3.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三、雖符合喪失中華民籍要件,但仍不允許喪失國籍之情形 依據國籍法第13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11條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1.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2.受有期徒刑以上行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3.為民事被告 4.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5.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6.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