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森林法第 18 條列有 2 項應由林業技師執行之工作,其內容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法規名稱: 森林法
第 18 條
公有林、私有林之營林面積五百公頃以上者,應由林業技師擔任技術職務。
造林業及伐木業者,均應置林業技師或林業技術人員。
第 18 條
公有林、私有林之營林面積五百公頃以上者,應由林業技師擔任技術職務。
造林業及伐木業者,均應置林業技師或林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