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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年司法人員、100年軍法官、100年司法官考四等_監所管理員(男)#42146
科目:司法◆監獄行刑法概要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保外醫治」與「移送醫院」二者之區別何在?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分別 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人事行政
答:茲就保外醫治與移送醫院之區別,敘述如下: (一)效果不同: 1. 保外醫治:受刑人已依法辦理具保手續出監,保 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監刑 58.Ⅲ前段)。 2. 移送醫院:受刑人由監獄派員戒護醫院治療,故 移送醫院者,仍視為在監執行(監刑 58.Ⅲ後段)。 (二)程序不同: 1. 保外醫治:一般由受刑人或其家屬主動提出,必 須辦理具保出監手續。 2. 移送醫院:由監獄長官依職權斟酌情形處理,無 須辦理具保出監手續。 (三)期間不同: 1. 保外醫治:屬慢性或必需長期住院之疾病者,如 惡性腫瘤。 2. 移送醫院:屬急性或不需長期住院之疾病者,如 盲腸開刀。 (四)醫療費用負擔不同: 1. 保外醫治:法無明文規定;實務上,受刑人依法 辦理具保手續出監後自費醫療。 2. 移送醫院:法無明文規定;實務上,原則由受刑 人自費醫療,若受刑人家貧或因公所致,則由監 獄所編列之醫藥材料費中公費支應,或專案報請 法務部補助。 (五)脫逃罪構成與否不同: 1. 保外醫治:保外醫治期間並未受公權力之監督, 即使逾期不歸,尚不合乎刑法脫逃罪之構成要 件,而監獄行刑法第 58 條亦無擬制脫逃罪之規 定,故不成立脫逃罪。 2. 移送醫院:由監獄管理人員戒護至監外醫院治 療,仍在公權力監督之下,如有脫逃時,合於刑 法第 161 條「脫逃罪」之構成要件,故成立脫逃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