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茲就保外醫治與移送醫院之區別,敘述如下:
(一)效果不同:
1. 保外醫治:受刑人已依法辦理具保手續出監,保
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監刑 58.Ⅲ前段)。
2. 移送醫院:受刑人由監獄派員戒護醫院治療,故
移送醫院者,仍視為在監執行(監刑 58.Ⅲ後段)。
(二)程序不同:
1. 保外醫治:一般由受刑人或其家屬主動提出,必
須辦理具保出監手續。
2. 移送醫院:由監獄長官依職權斟酌情形處理,無
須辦理具保出監手續。
(三)期間不同:
1. 保外醫治:屬慢性或必需長期住院之疾病者,如
惡性腫瘤。
2. 移送醫院:屬急性或不需長期住院之疾病者,如
盲腸開刀。
(四)醫療費用負擔不同:
1. 保外醫治:法無明文規定;實務上,受刑人依法
辦理具保手續出監後自費醫療。
2. 移送醫院:法無明文規定;實務上,原則由受刑
人自費醫療,若受刑人家貧或因公所致,則由監
獄所編列之醫藥材料費中公費支應,或專案報請
法務部補助。
(五)脫逃罪構成與否不同:
1. 保外醫治:保外醫治期間並未受公權力之監督,
即使逾期不歸,尚不合乎刑法脫逃罪之構成要
件,而監獄行刑法第 58 條亦無擬制脫逃罪之規
定,故不成立脫逃罪。
2. 移送醫院:由監獄管理人員戒護至監外醫院治
療,仍在公權力監督之下,如有脫逃時,合於刑
法第 161 條「脫逃罪」之構成要件,故成立脫逃
罪。